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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成语里的山河与尘烟——语林摭拾十二则

    法槌落处,案卷如山。那些被墨色浸透的纸页上,总藏着些欲说还休的隐喻——譬如“委托”二字,原是《周礼》里“使臣奉命”的郑重,却在今日的裁判文书中化作“当事人授权”的平实。古人以“授受不亲”守礼,今人以“委托代理”明责,字里行间,山河未改,尘烟已换。

    “表述”二字最堪玩味。昔年韩愈作《进学解》,言“沉浸醲郁,含英咀华”,是文人对语言的敬畏;今时法官执笔,须“逻辑严密,用词精准”,是法理对文字的规训。二者如双溪汇流,一者奔涌着诗性的浪花,一者沉淀着理性的沙石。某日见一文书,将“当事人陈述”写为“原告诉求之表达”,虽无大错,却失了“陈情”的恳切,倒像隔了层薄纱看花,总觉隔阂。

    成语里的山河与尘烟——语林摭拾十二则
    图1: 成语里的山河与尘烟——语林摭拾十二则

    “当事人”三字,最是人间烟火。他们或是攥着皱巴巴的诉状的老农,或是捧着厚厚一摞证据的商人,或是拄着拐杖、声音颤抖的老人。法袍加身者,须以“如我在诉”之心,将“原告”“被告”还原为有血有肉的人。曾见一法官,在文书中写“张某年逾六旬,独居乡野,其言虽朴,情真意切”,此等笔墨,方称得上“法理人情两相宜”。

    “制作规范”四字,初看似冰冷的条文,实则藏着温度。它要求“用词准确”,是怕“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”;它要求“逻辑清晰”,是怕“理屈词穷,难服人心”;它要求“格式统一”,是怕“各行其是,乱了章法”。然规范非枷锁,恰如书法之有法度,方能于规矩中见风骨。某省高院曾推行“裁判文书说理改革”,要求法官以“家常话”释法理,一时“判词如话”成风,倒让冰冷的法律条文,多了几分人间的暖意。

    成语里的山河与尘烟——语林摭拾十二则
    图2: 成语里的山河与尘烟——语林摭拾十二则

    最难忘一则旧案。原告是个卖豆腐的老汉,因邻人建房占了他半尺地,告到法院。法官在文书中写:“豆腐者,方寸之间见天地;土地者,分毫之间关民生。邻里相处,当以‘和为贵’,然‘和’非无原则之退让,乃互谅互让之智慧。”此判词一出,双方皆服。老汉捧着判决书,逢人便说:“这法官,比我这卖豆腐的还懂‘分寸’!”

    法理如山,情理如水。山高水长,方成天地。那些被规范过的文字,终将化作山河的一部分——或如峻岭,挺立着法理的脊梁;或如溪流,流淌着人情的温暖。而我们这群执笔者,不过是站在山与水之间,以文字为桥,连通此岸与彼岸,让每一个“当事人”,都能在桥上,看见属于自己的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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